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 正文
餐具收费不明示,2元必须退!
来源:扬子晚报  时间:2023-08-12 19:13:18
字号:

近期,黄女士到镇江某餐厅就餐,吃完饭结账时发现账单上有餐具费。黄女士认为在餐厅吃饭,餐厅应该无偿提供餐具,不应该再额外收取餐具费用,而且餐具包装上标明的价格字体较小,标注的位置也不显眼,不仔细看难以发现。餐厅认为他们提供的餐具包装上有标明收费标准,可以收费。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黄女士投诉到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料图片)

8月12日,记者从镇江市消协了解到,镇江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向黄女士和商家了解情况。随后工作人员来到餐厅,检查了餐具的包装情况,发现虽然餐具上标有“餐具收费2元”的字样,但字体相较于包装上其他商品信息明显偏小,弱化了提醒作用。

此后,经该局协调,餐厅退还了餐具费,并表达了歉意。同时,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责令餐厅进行整改。

镇江消协工作人员介绍,不少消费者外出就餐结账时发现,各类名目的“餐具费”“茶位费”“开瓶费”“纸巾费”并不鲜见。事实上,变相收取餐具费、霸道收取茶水费、不明所以的综合服务费……花样百出的收费名目,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必备条件,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商家让消费者在无从选择的情况下,有偿使用餐具,是典型的义务转嫁,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可处最高3万元罚款。

商家如果提供收费餐具,则需要提前向消费者说明,或者张贴明显的公示说明,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故此,消费者发现有任何未事先明示的额外收费,有权拒绝支付,若已付款且商家拒绝退款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校对 陶善工

标签: